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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什么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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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3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信大家都听过有人说"我们都是罪人."这句话, 那么罪究竟是什么呢?
请弟兄姐妹们在回答这个问题时, 查看圣经, 让圣经来给我们解释.
发表于 2006-4-23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对罪的定义前人早就有了,罪不具有实体,仅仅是对善的缺失。


上帝对亚伯拉罕说过,你要成为圣洁,在我的面前成为完全人。

这时的亚伯拉罕有罪吗?很明显的,这时的亚伯拉罕还不是完全人,还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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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3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均是我从其它网站中摘录的文章,供各位兄弟姐妹参考:


简化的基督教「罪」与「原罪」论

〔圣经中罪的定义〕

摘要:
   字义:矢不中的,受造者没有达到造物者所定的规范。
   本质:一种现象,义的反动,不义之谓「罪」。
   前提:有一造物者,人是他的创造物,人要倚靠造物者而存活,
      而造物者给人自由意志可以选择要不要按其规范而行。
   结局:人类无力自救,终究引致毁灭。
   解决:耶稣替死,付上罪的代价。圣灵内住,改变犯罪的生命。




  想必大家都写过程序,即使是自己的失误,程序错了,我们仍是
毫不犹豫的终止程序,或修改或重写。更不用说是因计算机主机板错误
引起的错误,当然更是关机顺便骂他两句了。

  要了解基督教的「罪」,就要有创造者的观念。基督教中「罪」
的观念就与以上的状况差不多。罪的原文是「矢不中的」,就是被造
物没有达到造物者创造他的目标,这种状况被称为罪。

  要谈到罪就要提到创世纪中善恶树的记载,上帝并没有创造出一
个机器人,他乃是选择创造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人。原因我们不能明白,
但可能如我们喜欢活生生的小孩选择爱我们,胜于百万台计算机机械的
开口说爱我们。不管如何他是给了我们自由选择的能力。

  给了自由意志若不让他有机会发挥就如同不给他一样,就如某人
出门前将小孩绑在椅子上,将冰箱锁起,回来后才称赞其小孩听话,
因为他没有乱动冰箱里的东西。这样的顺服是没有太大价值的!给人
自由意志,就要给人善恶树(一个没有锁上的冰箱),结果当然可能
是人类犯罪(小孩犯错),不过上帝选择如此,当各位要责怪上帝之
前不要忘了他在选择给人自由意志的同时也选择了十字架,故不要太
早以为这是一肤浅轻忽的决定。不管如何,选择犯罪的能力与可能犯
罪的机会都存在了。

  在善恶树前,人类选择了「知道善恶」,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提过,
根据希伯来原文的意思,这「知道善恶」的意思是「以自己为判断一
切的准则」。就是人打算以自己为上帝(真理),选择离开上帝,不
以上帝为上帝。这是最原始的罪。

  上帝既是真理、生命与一切美善的源头,「离开他」本身就是一
种最大的惩罚了,故您可以发现圣经中的上帝最常惩罚人的方法就是
「任凭」。人因着犯罪选择离开上帝之后,就离开了一切真理、生命
与美善。人本是被造且要倚靠上帝的存在体,而今他既离开了支持其
生存的源头,就开始了「死亡」。不再有能力选择犯罪与否,只有一
路错谬下去。不再有机会,不再有盼望。

  比较大的问题是亚当犯罪与其后人何关?其实我们不知道遗传的
能力到底有多大,不过我们从亲身的体验中感受到了圣经对人类的宣
判:人人都犯了罪,并且人人都有犯罪的趋势。只能任错谬掳掠而无
能靠自己达到上帝的标准(不然亚当也不必死了,反正他不须依靠上
帝就能存在)。

  罗马书中即提到,人的罪是从宗教上的堕落开始,导致全面的败
坏。人杀人是罪(对大家来说),因为他得罪了大多数人。但他除了
得罪人之外,也得罪了造他的上帝(因为上帝造他不是要叫他杀人的
)。而圣经中的「罪」即是指后者这种得罪上帝的「罪」不管其行为
是否被人称为「罪」。

  罪的结果乃是照人不以上帝为上帝的要求,上帝任凭人与他永远
隔离。也就是人将与上帝以及由他而出的一切真理、美善、生命与能

力隔绝,这就是地狱。人的存在再也没有参考点,更不用谈什么意义

与价值,一切都是虚空。


  人能自救吗?人若能自救上帝就不是人存在所必须的了。圣经中
只说到上帝将以人的良心(对不懂上帝律法的人)或他的律法(对懂
得他律法的人)为审判标准,但不管是谁,都无能靠自己满足上帝的
要求(不然与真理隔离又算得了什么?)。行善事吗?那是应当的,
不能用来贿赂上帝(做好事60分),做了坏事吗?自己都要定自己的
罪(不及格)。因此人永远无法自救(不要想平均及格),除非有人
救我们脱离这一恶性循环。

  奇怪吗?想想平日你如何对你的创作(程序),则上帝也有权如
此对待我们。当然人的命运并不是止于如此,其余请参阅下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23 16:35:5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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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3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观点二〕

  上帝是义的本体,或说上帝是义者,上帝创造了一个有自由意志
的人,人选择归向上帝,就是归向义的本体,就是义,人选择离弃上
帝就“缺乏义”,也称为罪,因此罪是义的缺乏或说是义的反动。

  义是永存的,罪不是永存的,罪有一天会被结束的﹔义是原本就
存在的,因为上帝是自有永有,罪不是原先就存在的,它是被造的人
选择离开上帝后才产生的﹔罪也不是被造的,上帝不创造罪,那罪是
怎么来的呢?罪是因为人的私欲牵引而产生的。所以义和罪不能等量
齐观,基督教并不支持原始的善恶二元论。

  义至少包括几个部分,正直、公平、圣洁、真理和对罪的威严,
而罪可以说是义的反动,罪可以从义的相反来想,正直 ==> 诡诈,
公平 ==> 偏邪,圣洁 ==> 污秽,真理 ==> 虚谎,威严 ==> 妥胁。
这些罪还没有讲到一般法律上所规定的罪,因为法律能规定的是『行
为』,宗教上的罪却不是这么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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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3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观点三〕

「因为世人皆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 罗马书3:23
        ︿
「原罪」一词在圣经中是找不到的,圣经中并不认为罪是原有的、先
存的,也不是 神所创造的,罪乃是被造者因错用自由意志而产生的
。基督教对罪的看法是从对义的反动来看,这与法律或其它宗教对于
罪的认知有非常大的差异:法津对罪的认定是局限于外在行为,杀人
是罪、强盗是罪,但忌妒、怀恨等在未构成行动以前是不算犯罪的。
因此法律上对罪的认定是非常肤浅的。而宗教对罪的看见则是高了一
层次。但在所有宗教中,则没有像基督教一般深入根源,乃是从义的
本体来看罪的问题。

什么是对义的反动呢?

上帝是生命的源头,是义的本体,他创造了人并付予自由意志,使人
与这义的本体有一高贵的对交位格,因此人可以知道义,有义完整的
观念(但堕落后生活上却行不出来)。但这自由意志必须受这义的约
束才是真自由,否则就不是自由而是自杀。但被造者误用 神所付予
的自由,选择以自我为中心,欲以自己为 神(--与 神同等),这就
叫作自义(自以为义),脱离义的实质,乃在真的义上有了亏欠,违背
了上帝起初造人的目标。所以圣经中「罪」的希腊文原意有「不中靶
的」的意思。圣经中对于罪乃是以 神的位格来看,而非从永恒性来
看,从未给宇宙二元论(善恶互存直到永远)留下任何的地步。义与罪
不能等量齐观:义是永存的、不变的,义是 神﹔罪是产生的,是在
被造界中、在历史中。也因此人才得以有永恒的盼望。所以罪乃是一
种亏缺,就好象一张完整的白纸有了一块缺损。是有,但有的是「没
有」,是一种不存在的存在。

以计算机程序为比喻毕竟只是比喻,既是比喻就非全真,只能取其相对
的部份。其间最大的差异在于前述的自由意志:计算机并无人所拥有的
位格,当然计算机不会犯罪,乃是人利用计算机来犯罪。但人不能以此自
由意志作为推卸给 神必须间接负责的借口。桌子不会犯罪,石头也
不会犯罪,难道人不比这些要高吗?自由意志乃是人所拥有如此可贵
位格的绝对必须(absolute necessity)。所以绝非神造人有bug,乃是 
神永恒计划中的一部份。

因此,上帝无须为罪负责。且因着他的慈爱,赐下独生爱子耶稣基督,
为人类承担了罪,使人类在这亏损中得以弥补与上帝之间的洪沟,再
次调合和了人与上帝的紧张关系。「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借着 
神儿子的死,得与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不但
如此,我们既借着我主耶稣基督、得与神和好,也就借着他以神为乐
。」(5:10-11)

当所有宗教以禁食(或禁欲)、祷告来建立自己的功劳的时候,基督教
则是以禁食、祷告来承认自己的不足﹔当所有宗教以朝圣、行善来达
到自己的宗教目标的时候,在 神眼中这根本微不足道。虽然如此,
并不表示基督徒不必行善,「只是不能以此来作为夸耀自己或求得报
偿的方法。

〔原罪论〕

摘要:
   意义:人一生下来就有犯罪的趋势。
   本质:一种趋势或倾向,不是行为或审判的结果。
   解决:圣灵内住,改变犯罪的生命。




  基本上「原罪」不是说人一生下来就有罪,而是说人一生下来就
有犯罪的「趋势」。这是大家的共识,罗马书第七章更有详细的描述。

  圣经中没有详细讨论到为何会有原罪产生,只说「罪」由一人入
了世界,又说上帝按真理和行为来审判人(罗马书二章3,13),请注
意,不是按照「原罪」来审判人,甚至罗马书中说若有人能按本性行
出上帝的要求,仍然可以得救,当然依圣经的观点,这样的人不存在
或不太可能存在。不管如何,依原罪审判人的思想是圣经中没有的,
因此上帝也不是不公平,甚至连不知道上帝标准的人被审判时都有另
一套标准来审判,说来是相当合理。

  而罗马书第七章中又提到保罗(作者)发现他心中有个律(rule
),就是行不出所愿行的善,也就是有犯罪的趋势。

  因此,根据以上的理由,和日常生活的体会,我们可以归纳出(
仅仅是归纳出,非有圣经的明文支持,不过暗示也够强烈了):亚当
犯罪后,人类开始有了犯罪的趋势(原因不详,可能与遗传有关,但
我自己是把他当成一个无奈的事实),因此人无法持续的选择行善,
而自然会去犯罪(罪的定义请参考前面的参考文章)。但上帝并不因
此改变其审判的标准,仍是以行为和真理来审判(对不认识他的人则
以是非心为标准)。而人类社会的败坏更助长我们的犯罪趋势,以致
人不能靠自己得救。

  用更哲学而更与圣经无关的话来说:人选择离开真理的源头后,
由于人不是一个能独立存在的个体,因此更无能力去行出真理来,自
然发现自己有趋向错谬的趋势。离开生命的源头,自然发现自己有趋
向死亡的趋势,离开美善的源头,自然发现自己有趋向丑恶的趋势。
因为人不是真理、美善、与生命的源头,因此无力去自动行出真理、
美善、和生命。而上帝既是公义,他也无须更改其审判标准。

  至于亚当夏娃一事,很明显的他们是明知故犯的选择以自己为上
帝(虽然圣经用词隐晦),可参考前面的讨论。

〔可能的问题简答〕

★Q1: 罪是否在那股势力,而不在那人?(责任归属)

  请注意:罪与罪性是两回事,势力是所谓「犯罪的趋势」,是说
明人类无力选择所知道的好(不管是因为环境已被污染,还是内心已
被污染),但上帝定人为有罪不是因为他有罪性(原罪),而是因为
他有「罪行」。因此责任归属于那真正用行为去抗拒真理的人,而不
是有罪性的人。

★Q2: 今日无罪,日后是否可能因不信主而有罪?(选择权)

  这问题可分两部份回答:

1.就罗马书的观念来看,若人可以达到上帝的标准,信不信耶稣就无
所谓。因为不需要耶稣的救赎。

2.但再看罗马书第一章的观念,人的罪的起源是因为故意不认识上帝
,亦即不以上帝为上帝是罪的起源,将导致其它的败坏。若耶稣是上
帝,而你我又深深知道他是上帝,但我们不承认他,这当然是罪。正
如我们都认为不孝是罪一样。

  因此我们可以把1.修正为:若有人可以达到上帝的标准,又不认
识耶稣,则他不信耶稣不算犯罪。

  不知有无回答您的问题?可否请您先看看我以前post的一些罗马
书查经资料?可能会有所帮助。日后我还会继续post罗马书的资料。

★Q3: 本为上帝所定的律法,与良心自有的律法是否一致?如果是,
那凡事是否依良心做即可?

  我想这不是圣经讨论的重点,不过仍多少可以归纳如下:

1.保罗论到以色列人比较占便宜的地方是他们有「律法」,因此可知
良心与上帝的律法虽类同,但多少有些出入,至少不是如文字记载的
律法一样明确。

2.用良心来审判,是上帝对那些不懂他明文律法的人的标准。

3.罗马书中提到,不管有没有律法,用良心或律法为标准,人都无法
达到上 帝的标准,需要被救赎。因此重点不在依啥而行,而在上帝
审判的公平与否。

★Q4: 律法中对<偶像为非><耶和华是唯一神>之类的条款...好象无法
用良心验证..可是在宗教中..这些是重罪..?

  就罗马书第一章的理论来看,上帝的存在和永恒性是人早已知道
,藉由上帝在人心中的启示(量之一类的东西?)和受造万物就可以
了解,已至到达无可推诿的地步。

  因此,定重罪是有理由的。

  当然,前提是圣经认为上帝的存在和神性是人早就知道的,而人
故意否认他,或用会朽坏的东西来取代他,因此有罪!

★Q5: 律法约略有那些?还是说律法就是以良心为准?

  能不能请您先看一看前面post的罗马书第二章的查经资料?因为
我怕占太多空间,不是不愿为您回答,只是怕浪费空间!

  律法,狭义来说就是摩西的律法,广义来说就是旧约圣经。以罗
马书的用法来说,应该是指上帝给人的明文标准,或是旧约圣经。

  因为律法是把上帝的标准明文列出,而不知道律法的人就可以推
说「不知者无罪」,而保罗说:上帝的标准大家都知道(即使不清楚
),因为良心可以作证。上帝把律法刻在人的良心里。

  清楚知道律法的当然按律法受审,其它人则按良心受审。

请注意:这里的用词是「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要灭亡,但罪名不是
『违反所不知道的律法』」。亦即良心对罪行并无助益。

★Q6: 可否对救赎的内容稍加解说?

  我粗略的说明如下:

1.藉耶稣的替死满足以前和未来所犯的罪所需付的代价(死)。

2.上帝赐下圣灵来住在信的人心中,改变其生命,使之得着力量活出
他以前所不能活出来的(脱离内在的犯罪趋势),并可以自由与上帝
沟通支取能力。

亦即变人行善,因为生命改变而自然活出善行(非藉此换救恩)。

3.到了末日审判,上帝将除去一切外在的败坏环境,带信的人到新天
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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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3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感谢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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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到这篇文章,就不自然的想到自己的一切罪孽,我是个卑鄙,无耻,行各样诡诈的罪人,现在一切不好的结果都临到我身上,我多么卑微,一切的结果对我来说都是应得的,就算死也应该死上几回.但神还是如此爱我,使我平安到此时.但我知道神既然在我还在母腹时拣选了我,不会使我成为孤儿,求神赐我悔改的心,加添我的信心,我一心祷告,愿神赦免我一切得罪孽.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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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韦斯敏斯德信条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恶和刑罚

一、我们的始祖,因被撒但的狡智与试探所诱惑,就吃了禁果而犯罪1。然而神愿意按照他的智慧与圣洁的计划,为了配合自己的荣耀,就准许他们(所犯的)这个罪2

二、因此罪使他们从原始之义,并与神的交往上堕落了3,于是死在罪中4,并且灵魂和身体的一切才能与各部份都完全玷污了5

三、始祖既为全人类的根源6,此罪的孽就归给他们的后裔,并且在罪中之死与败坏的天性,就遗传给他们所生出的子孙7

四、从这个原始的败坏中,生出一切的现行过犯8(即本身所犯的罪);由于此败坏性,我们对一切的善全然避忌9,无能为力,且反对之,完全倾向邪恶10

五、此种天性的败坏,在今生的时候,仍存留在那些已蒙重生之人的里面11。此败坏性虽然借着基督得赦免,而被克服,但其本身并它所有的活动实在是罪12

六、凡是罪(不拘原罪抑或本罪)就干犯神公义的律法,也是违背神的律法13,在其本性上就将罪责归给罪人14,为了这个缘故就遭受神的忿怒15,与律法的咒诅16,如此服在死权之下17,受精神的18、暂时的19,与永远的一切痛苦20

1. 创三13;林后十一3。
2. 罗十一32。
3. 创三6-8;传七29;罗三23。
4. 创二17;弗二1;罗五12。
5. 多一15;创六5;耶十七9;罗三10-19。
6. 创一27-28,二16-17;徒十七26;罗五12、15-19;林前十五21-22、49。
7. 诗五十一5;创五3;伯十四4,十五14。
8. 雅一14-15;弗二2-3;太十五19。
9. 创六5,八21;罗三10-12。
10. 罗五6,八7,七18;西一21。
11. 约壹一8、10;罗七14、17-18、23;雅三2;箴二十9;传七20。
12. 罗七5、7-8、25;加五17。
13. 约壹三4。
14. 罗二15,三9、19。
15. 弗二3。
16. 加三10。
17. 罗六23。
18. 弗四18。
19. 罗八20;哀三39。
20. 太廿五41;帖后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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