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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基督教对于恋爱问题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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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圣经中确有男女彼此爱慕之例子,也有父母作主经过媒人而结合的。雅各与拉班之大女儿结婚,是当时的风俗,由父母支配。他与拉班次女结合则是爱情。以撒的婚姻由父亲作主,由媒人作成。新约则未见有这些例子,但是给了我们生活的原则。
  我们照原则上来说,男女应有正当社交生活,可以有彼此了解的机会,经过彼此恋爱的阶段而结合。彼此已有了解认识是好的,但是恋爱并不担保婚姻永久,现在美国平均每三对的夫妻有一对迟早要分离。此统计真是惊人。他们都是经过恋爱而结合的。许多未结婚就作了“母亲”,就是在恋爱期间,青年人欲火冲动不能自禁,而致遗恨而无法填补,可怜的是“母亲”和孩子。恋爱不是乱爱或是性爱,恋爱应是正常的社交来往,对基督徒来说应是主内交通,寻求和等候神安排引导的过程。
  男与男可以作好朋友,女与女之间可以作好朋友,但不能和男女之间作朋友相提并论。男与男和女与女同车、同桌、同行,住在一起是常有的;但男女之间就不能随便搭肩携手。所以恋爱之事,不应以为“我们大家不过是朋友”来辩护。此事应由个人决定,适可而止,最好经过年长者指导,根据圣经原则,在神定的生活原则下来往。男女之间应保持相当距离,以便冷静观察而寻求神的旨意。
  基督教不反对恋爱,但反对乱爱,若是基督徒青年一旦对某一方有爱慕之意,就应以祷告来寻求神的旨意,彼此认识、彼此了解,彼此都清楚神的安排,这一过程就是我们所谓之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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