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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一章26-27节是否谴责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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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7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罗马书一章26-27节是否谴责同性恋? 1. 引言 圣经视同性恋为罪吗?对很多福音派基督徒来说,答案很明显:「是!」但是这个立场,近年面对严峻挑战。美国学者波约翰(John Boswell)于其《基督教、社会包容性与同性恋》(1980)一书,大胆宣告「圣经没有任何经文,斩钉截铁的排斥早期基督徒的同性恋关系。」(注1) 他的著作,为美国同性恋运动,提出圣经的理据,影响相当广泛。香港方面,周华山于1994年出版《同志神学》,把波氏及其它同性恋学者的论点,发扬光大。 鉴于近日「反歧视性倾向条例立法」讨论炽热,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入评审周氏的论点,重新肯定圣经对同性恋的立场。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未能响应周氏所有论点, 只能集中讨论罗马书一章26-27节。(注2) 2. 同志神学立场论点 周华山认为罗一26-27并非谴责同性恋,主要理据有三。 (注3) 2.1. 古希腊同性爱的模式 第一,他从古希腊同性爱的模式入手,指出保罗时期对同性恋的理解,与现代人的理念有很大差异。古希腊社会与今天社会不同,根本不会以「性」(取向)来决定 人的身份。保罗所谴责的罪恶,与今天的同性恋,是两码子的事。他所针对的,是古希腊社会所盛行的恋童罪。恋童罪有四个特点: 1. 这种行为是一个成年男人与一个十二至十八岁少年男孩的性交合。 2. 少年人成年之后就终止这种关系。 3. 成年男人大多已婚,所以同性恋并非他唯一性取向。 4. 少年人对成年男人没有爱意和欲望,他只是一个被动接受者。 保罗写罗一26-27,就是批评这种剥削少年、男性中心、发泄性欲,却受社会普遍支持的恶习。他所抗拒的,是这种支持社会利益者压逼弱者的「性行为」。这 种欺压性的同性「性行为」与现代人的「同性爱」有很大分别。保罗受文化所囿,根本不明白现代两个成年人有真正两情相悦同性爱这回事。(注4) 2.2. 同性爱违反「犹太」人的「自然」 第二,周氏从保罗用字角度来看,认为保罗之所谓「违反自然」(罗一26中之希腊词语为para physin, 和合本译作「逆性的用处」、新译本译作「违反自然的功能」),不是针对自身同性爱者,而是针对那些自身异性爱者而言。他认为对保罗而言,「自然」并不是亘 古不变的真理,而只是某个独特社群的特质(参考加二15、林前十一14-15、罗二27和弗二3「自然」一词的意思)。保罗当时所理解的同性恋,只是限于 恋童或异教偶像拜祭的娼妓淫乱。他的严词,是从「犹太 — 基督徒」角度出发,对「外邦 — 异教 — 邪恶事」所作的批判。他所反对的,是那些不敬拜上帝,反而去拜偶像,违背自身异性爱自然本性而沉溺于同性性行为的外邦罪行。林前六9和提前一10用希腊文 malakos 一字,都是与恋童罪有关,参与者大都是已婚的异性爱男子。罗一26-27、林前六9和提前一10三段经文所批评 的罪行,只是异性爱者违反自身本性之「性颠倒」(perversion),而不是顺应自身同性爱者之「性转化」(inversion)。早期教会受了柏拉 图等对「自然」观念的影响,以为「性必须只为生育」,甚至误以为保罗认为同性爱、与不育妻子交合、自渎等都是「违反自然」之行为。其实保罗所说的「自 然」,是指异性爱者之本性而已。换句话说,保罗所反对的,是异性爱者违背自身性取向所作的同性性行为,而不是同性爱者顺应自身性取向之同性恋爱。 (注5) 2.3. 保罗的神学关怀 第三,周氏认为保罗的神学关怀在于阐明一套「神学」论述,而非建立一套放诸四海皆准的道德标准。保罗写罗马书,目的在于说明得救是因着神的恩典,而不是靠 行为(割礼、祭祠仪式、饮食禁忌等)。他于罗马书一章列举了一连串罪行,但是他关怀的不是个别项目,而是「离弃上帝」这个处境。就算保罗题到同性性行为, 也不是针对「同性爱」(见上文2.2.)。保罗认为我们因信称义,再不应分犹太人与外邦人(罗十12)、主人与仆人、男人与女人等(加三26-28)。若 我们今天以「性」取人,把异性爱者与同性爱者对立起来,视同志为「他者」(otherized),岂不是一种霸权吗?难道上帝会偏帮社会主流份子吗? (注6) 3. 同志神学立场之偏差 周氏的笔触凌厉,为同志神学立场作出有力辩护,不容忽视。不过,笔者认为周氏的论点有是有非,见解颇有误导性,我们必须加以澄清,以免《圣经》被人误解。现就周氏的论点,逐一回应。 3.1. 历史的问题 首先,周氏强调现代文化与保罗的文化有一定的鸿沟,这是对的。无可否认,我们不能把二十一世纪的社会文化处境,强加于第一世纪之犹太希腊为社会处境。不过,周氏的论点有很多漏洞。 保罗对「同性恋」的认识,是否如周氏所说,只局限于恋童与异教偶像拜祭的娼妓淫乱?保罗是否不知道有两个成年男人间的同性爱这回事呢?答案是否定的。自古以来,无论在希腊文化或犹太文化中,各种形式的同性恋已经非常盛行。 举一些例子。与保罗同时期的罗马政治家Seneca,亦为尼录王(Nero)的教师,谴责那些强逼成年奴隶要像女子那样打扮表现的同性恋行径(Moral Epistles 47.7-8)。文学家Juvenal (约主后60-140年)与Martial(约主后40-102年)都题及同性婚姻。(注7) 受希腊文化影响的犹太学者非罗(Philo)与约瑟夫(Josephus)皆与保罗同时期,他们用强烈字眼,谴责一般性的同性恋。非罗认为同性恋是不自然 的,所多玛人因同性恋罪行而引致有妇女病(On Abraham, 26.133-136)。约瑟夫论及所多玛与他自己时代同性恋的危险(Ant. 1.200-201; 15.28-29)。而犹太社会中,同性恋行为,不论是同性强奸(创19章)或男庙妓淫乱(王上十四24;王下二十三7;林前六9;提前一10),亦一早 存在。 不但历史文献充满证据,显示保罗所处的社会盛行不同形式的同性恋,而且保罗于罗一26-27所采用的字眼,也表明他所论及的,不是恋童罪,而是成年的同性恋罪行:(注8) 1. 保罗说「男与男」(英译 “males with males”)行可羞耻的事,而不用「男人与男孩」这类字眼(“men with boys”,如柏拉图所用的字眼,Law, 836 a-c)。 2. 保罗用男人「也是如此」,去比较女同性恋罪行。女同性恋既是女成年人所为的,男同性恋也是如此。 3. 保罗用「彼此」贪恋(英译 “toward one another”),表明双方都有贪恋成份,而非有权力之成年男人压逼软弱少年男子的写照。 以上数据显示,保罗身处的时代,同性恋相当普遍,不但有恋童的罪行,也有成年男性及成年女性的同性恋。罗一26-27所针对的,是一般同性恋,其本质与二十一世纪各式各样的同性恋无异。 3.2. 「违反自然」的意义 第二,周氏指出保罗所用「自然」一词,不是指亘古不变的真理,而是某独特群体的标准,这一点不是全无道理。按加二15、林前十一14-15、罗二27和弗 二3的用法,「自然」的确是某群体的标准。不过,我们要注意的是,保罗在罗一26-27所用的两个词语:「顺应自然」(kata physin)与「违反自然」(para physin),不是保罗自创的。不少希腊文献早已常使用「顺应自然」与「违反自然」以对比「异性交合」与「同性交合」。例如:柏拉图(Plato)称男女交合为「顺应自然」(kata physin),同性交合则「违反自然」(para physin)(Law, 636c)。(注9) Plutarch 作品中,有男角色责备与男子的交合为「违反自然」,与「顺应自然」的男女间的爱作强烈对比(Dialogue on Love, 主前751年)。 受希腊文化影响的犹太学者,同样使用这两个词语作对比。约瑟夫(Josephus)称「律法只接受男人与妻子『顺应自然』(kata physin)的交合」(Ap. 2.199)。非罗(Philo)谴责恋童为「一种『违反自然』(para physin)的享乐」(Spec. Leg. 3.37-42)(注10)。 诸如此类的用法很普遍,由此可见,在保罗时期,一般人理解「违反自然」(para physin)」为同性交合,与异性交合作对比,而这种同性交合含意广泛,并不限于恋童或男妓淫乱。周氏把保罗使用的「违反自然」(para physin)」一词收窄为单指那些违背自身异性爱自然本性而沉溺于同性性行为的罪行,而非指那些自身同性爱者的同性恋,是十分牵强的。 3.3. 保罗的关怀 第三,周氏认为保罗的神学关怀在于强调得救是凭着恩典,不是凭借行为,而在基督耶稣里,犹太人与外邦人不应再分彼此,这也是正确的。不过,周氏忽略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正因为保罗抱这份神学关怀,他必须正视同性恋的罪恶。罗马书一章的重要词语为「神的义」,「神的义」在福音上启示出来(罗一17)。为甚么需 要「神的义」呢?下文就是辩证神是公义的,因为人的不义,面对神的愤怒,所以祂以祂的义去拯救罪人。值得注意的是,人的「不义」(一18),正是与神的「义」敌对(一16-17)。人之所以需要救恩,是因为人的罪。罗一24-31是一张罪恶清单,但这并不表示保罗不关怀个别罪行。一26-27的上文,题 到人不敬拜创造主,而创造主正是那位创造男人女人,叫他们二人成为一体的创造主。这里用「男人」「女人」两个字,分别是 thelys (female)和arsen (male),而不是 gyne (woman)和aner(man),很有意思,thelys (female)和arsen (male)是七十士译本翻译创一27所用的字,显示保罗有意呼应神的创造秩序。保罗指出人的同性恋行为,是人抗拒创造主的具体表现,当神所创造的男与女 不按创造秩序而同性交合,就充份反映人离开神那种「心思变为虚妄,愚顽的心就迷糊了」(一21新译本)的败坏境况。保罗指出同性恋是人故意不尊荣神后的 「报应」(一27),若不悔改,必受神的审判(二12-16;三21;六23)。 此外,周氏认为,若我们今天以「性」取人,把异性爱者与同性爱者对立起来,视同志为「他者」(otherized),就是一种霸权。这种理解,扭曲了保罗的意思。保罗认为同性恋行为是人罪性的其中一种表现,当人真正得救,向罪死,就不应再犯罪,包括同性恋的罪(罗六章)。是的,我们因信称义,再不应分犹太 人与外邦人(罗十12)、主人与仆人、男人与女人(加三26-28),这是指着我们蒙恩的身份而言的。但我们因信称义的人,无论是男人或女人,都需要脱离罪,包括同性爱者同性恋的罪,异性爱者杂交的罪,和其它与「性」没有关系的罪。在圣洁的神面前,我们信主的人都是蒙恩的罪人,没有甚么可以自夸的。 4. 结论 罗马书一26-27是否谴责同性恋?答案很清楚:「是的!」无论从考证历史证据、分析原文字义或剖析保罗神学关怀三个角度来看,同志神学立场都是站 不住脚的。至于圣经其它论及同性恋的经文,例如:创十九章、利十八22和二十13,同样清晰谴责同性恋,因篇幅所限,未能探讨了。此文抛砖引玉,盼望信徒进深探究,面对罪恶洪流,站得更稳。 注: 1John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gay People in Western Europ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Christian Era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 (Chicag University Press, 1980), 92。 2有关罗一26-27之近期学术讨论议题,可参考John Nolland, “Romans 1:26-27 and the Homosexuality Debate,” Horizons in Biblical Theology 22 (2000):32-57。 3周华山,《同志神学》,(香港:次文化有限公司,1994),页45-67。 4周华山,同上,页45-51。 5 周华山,同上,页52-61。 6 周华山,同上,页61-67。 7Donald Earl, The Moral and Political Tradition of Rome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67), 17 quoted in Quoted in James B. deYoung, “The Meaning of ‘Nature’ in Romans 1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Biblical Proscriptions of Homosexual Behavior,” Paper presented to the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 1987, 11。 8以下论点选自James B. deYoung, op.cit., 15-16。 9 “ . . . pleasure in mating is due to nature (kata physin) when male unites with female, but contrary to nature (para physin) when male unites with male or female with female. Quoted in James B. deYoung, op.cit., 4, 20。 10 Richard Hays, “Relations Natural and Unnatural: A Response to John Boswell’s Exegesis of Romans 1,” The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14 (1986), 192。 ( 原文刊于《播道月报》2005年4月号,版权属《播道月报》) 杨咏嫦 (播道神学院代院长)
发表于 2005-5-8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想流便是为什么把长子名分失去的吧!!!不要以为淫乱的污秽是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我们是神照着祂的形像造的。因为我们有神的形像,所以甚至照着我们天然的构成说,我们也是尊贵的。其他的罪也许不会损坏我们的身体,但淫乱对我们的身体,尊贵的器皿,确实造成直接的损坏。(林前六18,帖前四4。)因着我们蒙了重生,我们的身体现今就是圣灵的殿。(林前六19。)所以,我们不仅在肉身上有神的形像,并且在重生后,我们的身体乃是神的殿。所以,你必须尊贵的保守你的身体。没有一件事像淫乱那样损坏你的身体。今天世界的作法完全是地狱、鬼魔、撒但的。青年人彼此接触毫无约束,真是可怕!切勿认为淫乱是无关紧要的事。我们已经看见,没有一件事,像淫乱那样损坏你尊贵的身体。美国政府中有些人要使同性恋合法化,这是何等的羞耻!这样作就是使这个国家成为所多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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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30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人看到同性恋就会发表各种例如“淫乱的,肮脏的”就像上面姊妹发表的一样,而不看到,同性恋中传染艾滋病的比例比正常人传染艾滋病比例要低……,不看到很多人在背后默默地祷告的痛苦的背影……

而一味的用谴责的话语,跟攻击的言辞!而攻击本身就是犯罪的,跟同性恋一样的是罪,而不讨神欢喜的!有立场是应该,但要看尽量看得全面,不然没有立场的根据。(我没有要攻击人的意思)

现在是万恶暴露的社会,很难说就不是“所多玛”,又怎样断言说那样便是……

希望的心是好的,而我们的努力是祷告能受神的引导跟完成神的责任!

希望可以站在上帝的天平上祷告来感化人的灵魂和肉体,而不是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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