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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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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4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 愿神保守每位弟兄姊妹,不管你已经结婚 或者还没结婚, 上面这经文都同样适合。 自己也要警醒祷告,免得入了 色惑。!!!!!!!!!!!!!!!!!!!!!!
发表于 2004-11-14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看待”网路一夜情“和校园周边日益兴旺的”情侣屋“、”鸳鸯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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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前 6:18-林前 6:20] 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什麽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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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7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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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0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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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2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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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3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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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5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要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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