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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一:
这能说什么呢?如果当人在此痛苦的情境中,我若还说指责的话是不是很残忍。先解决问题好了!答案还是不行。可是她不一定要做孩子的母亲。我知道这听起来似乎有点矛盾;我是不知道大陆方面是不是有领养相关的法令限制,在法令下,看教会中,是不是有心人士愿意出面去领养这个孩子;或暂时代养,等到家庭愿意接纳男方或是其它不利他们婚姻的条件消除后再领回这孩子。基于爱心的缘故,弟兄姊妹的软弱应当是由教会的肢体来共同帮忙承担的。
指责的话,不说了!我想一定有不少人说过了。
个案二:
赞成你的方法。就像上帝将救恩赐下,接受的决定权在于人。其实可以缓着慢慢来。毕竟强奸这件事的确对姊妹的伤害很大,若在第一时间「劝」她留下孩儿,的确残忍。可是不可杀人;不论他是否已出世;是圣经教训给我们遵行的。圣经的诫命的根本乃是于爱;连不可爱的敌人上帝都要我们去爱了,况乎是与世无争的婴孩。这样的说法或许是事不关己,可是面对的也不是只有她一个人;她的教会、她教会里的弟兄姊妹;即或这些人都不存在,还有一直陪着我们的上帝。
如果她真的不愿乳养这个孩子,至少要说服她生下来;然后在诞生之前,从其它教会找到愿意乳养这个孩子的夫妇(并不建议跟这个姊妹同一个教会;毕竟这孩子对她而言是个「羞辱的记号」;用这样形容一个孩子真的不是很好…;同间教会会有触景伤情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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