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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与主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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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0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 . 8 . 2004 出二十一至二十三章   十誡乃神律法之總綱,是大原則。除頒十誡外,神還頒佈了很多典章,是執行的細則,也民法。此外,還包括敬拜、宗教生活之細則,即律例。典章是當時的法律,是由執法者執行,並非由百姓自己裁決執行的。內容句括: 1. 待奴僕之例:希伯來奴僕做滿六年的工作,便要給他自由,可見神是保護人權的主。 2. 殺人之例:神是公平為原則,殺人填命,但咒罵父母,打父母,擄帶人口的亦要處死,傷人者賠償。 3. 故意損人財物的要賠償,無心意外則免賠償。 4. 賊盜之例:偷盜者被拿後是要加倍賠償的,偷牛者以五牛賠一牛,以四羊賠一羊。其餘的則加倍。 5. 保護財產之例:亦以公平、責任為原則。 6. 道德之例:與處女行淫者有責任要聚她;與獸苟合、祭祀別神者皆要治死。 7. 社會關懷之例:善待寄居者、孤兒寡婦、貧窮的人。 8. 服權之例:不可毀謗神及官長;具體行動是奉獻及納糧。 9. 尊重別人的名聲、財物之例:不可冤枉人,造謠傷人,要拾遺舉報。 10. 宗教節期之例:要守安息年,住柵節,初熟節等。   在總結這些典章時,神再重複應許給他們流奶與蜜之地。祂似乎暗示,要享豐盛生命,我們必須在群體生活中愛人如己。      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 關係之律法責任之律法屬靈生命之律法 有關尊重人生命之例有關尊重人財物之例有關慶典之例 默想:  從出埃及記到申命記,神透過摩西頒佈了超過六百條律例、典章和誡命,雖然這些典章是遠在三千五百年前頒佈的,但今天各國仍有不少法例是承襲其精神而來的,你可舉一些例子說明嗎? 與主同行:  在神眼中,沒有任何人是可以靠律法稱義的。律法主要為保障人的生命、財產,提醒人要為自己所做的負責任,但律法不能改變人的生命。到了新約時代,主吩咐我們以愛去實現律法(大二十二37-40);你的仇敵餓了,便給他吃,渴了便給他喝,要行二里路,饒恕、愛他們。請思想,有甚麼人曾傷害你,你如何待他? 金句:出埃及記二十二章21節,二十三章8節 22:21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23:8 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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